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簡珮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貳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簡珮君於104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
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簡珮君截至遞狀日共消費24815元,但於109年07月
04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
費等,共計2775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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