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韻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捌佰陸拾玖
元,及其中本金叁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韻惠於102年3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
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9月底尚積欠債權人36,869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
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32,525元自103年11月14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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