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8號
ILDV,110,司促,178,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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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債 權 人 吳傑銘 
債 務 人 陳姿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陸仟玖
  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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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