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林民峰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被 告 黃家嫻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黃調貴為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7號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09年1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10年1月11日宣判,並於同年1月 19日送達一審判決書予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惟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原為蔡宏圖,已變更為黃調貴,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可按。其新任法定代理人黃調貴於110年1 月2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