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7號
ILDV,109,司執消債更,7,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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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債 務 人 王雅頤


代 理 人 黃豪志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賴聯邦 
債 權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甯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 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 1 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裁定自民國109年 4月30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 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裁定認可更生 方案之翌日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10 0元,共72期,清償金額為223,200元,合計共 6年72期,清 償成數約43.84%。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 院於110年1月26日以書面檢送予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後, 唯有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無意見,視為同 意更生方案,而其他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賴聯邦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均逾期不為確答,視 為同意更生方案。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 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此有債權表附 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三、再者,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 2項之規定,在債 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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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