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10年度,4號
ILDM,110,聲再,4,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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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莊展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於109年6月29
日所為之確定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莊展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將予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 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 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 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 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 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莊展智不服本院109 年度 交易字第7 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0年2 月1 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提出 無法檢具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且由其上訴狀內容觀之, 實難認其已具體表明係符合何種法定再審事由及足以證明再 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 揭說明,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裁定命再審聲請 人即受判決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 ,以及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 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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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