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
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讈因肇事逃逸案件,在法務部矯 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明讈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 年,緩刑4 年確定,嗣前開緩刑遭本院以裁定宣告撤銷 ,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 589 號裁定駁回而確定,於109 年4 月20日入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 0 年4 月1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為110 年2 月2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1 月22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3910 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 ,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