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792號
ILDM,109,簡,792,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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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偵字第6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進益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進益係宜蘭縣○○鎮○○段000 ○0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 ,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 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且經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 得擅自復工,竟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前某日起,未經申請 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擅自僱工在上開 地號土地上增建RC造即鋼筋混凝土之違章建築(房屋前方長 約3 公尺,寬約4 公尺,高約2 公尺,面積約12平方公尺) 。嗣經宜蘭縣蘇澳鎮公所先後於109 年5 月11日、同年6 月 19日分以蘇鎮建字第1090007447號、蘇鎮建字第1090010022 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二次勒令停工,並均將上開通知 單張貼於該工地,並均合法送達陳進益位於宜蘭縣○○鎮○ ○路000 巷0 弄0 號之住所。詎陳進益明知依建築法規定勒 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復工,竟未經許可,仍持續 僱用不知情之工人施工建造而擅自復工,嗣經宜蘭縣政府於 同年8 月17日派員至現場複勘,發覺該違建與第二次勒令停 工之態樣不同,顯有擅自復工之情事,始悉上情。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進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宜 蘭縣蘇澳鎮公所109 年5 月11日蘇鎮建字第1090007447號違 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及附圖暨送達證書、109 年5 月15日 蘇鎮建字第1090007448號違章建築查報單及附圖、109 年6 月19日蘇鎮建字第1090010022號違章建築勒令停工通知單及 附圖暨送達證書及現場照片1 張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乃屬 接續犯之範疇。被告自109 年5 月13日收受宜蘭縣蘇澳鎮公 所函制止其擅自復工行為起,經宜蘭縣蘇澳鎮公所於同年6 月19日、8 月17日至上址勘查,發現仍有繼續施工之情事, 則其漠視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命令,未經 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係於密接時、地實施,侵害法 益同一,主觀上應係本於同一違反建築法之犯意為之,屬接 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建築工人數名遂行前 揭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經二次勒令停工仍繼 續施工,所違建之建築物,面積約12平方公尺,迄至幾近完 成,顯見其對國家法令及公權力執行之漠視,並已嚴重影響 建築主管機關之管理,對公共安全危害至深,所為應予嚴責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大學畢業之 智識程度,以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違法復工)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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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