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311號
SLDA,109,交,311,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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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311號
原   告 施進佳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9 年9 月
21日北市裁罰字第22-A00E8I91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於民國109 年9 月21日以北市裁罰字第 22-A00E8I910號違法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 ),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 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 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蘭雅派出所員 警認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 機車),於109年7月19日16時18分許,行經臺北市○○區○ ○路000 號前,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下稱酒測)之 檢定」之違規事實,而於同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 第A00E8I91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 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原告,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9年8月18 日前。原告於109 年7月25日、28日、8月25日向被告陳述意 見,並於109年9月21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乃於同 日作成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 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 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前揭時、地,騎乘系爭機車行經臺北市士林區芝山捷 運站西北側福華路迴轉道通往東北側福華路,接近臺北市○ ○區○○路00000 號路口前,突有員警騎乘機車從西側福華 路德行西路北側,穿越德行西路南行追車至福華路165 巷左



轉迴轉道,至東側福華路口攔查系爭機車,隨後即製單舉發 不遵號誌方向行駛、持用汽車駕照駕駛重型機車及拒絕接受 酒測等3 張違規告發單。當時員警要求原告須接受酒測,原 告回覆如有需要願意接受酒測,然因時值中午時段,原告血 壓急遽升高身體不適,乃要求員警通知原告配偶從住家攜帶 藥品前來現場,待拿到降血壓之中藥後交員警詳細檢視,詎 員警控制原告雙手及行動不讓原告用藥,原告說明該藥係其 長期服用以降高血壓之藥物,高血壓如果憋氣可能導致腦溢 血或血管病變,員警仍舉發原告拒絕酒測。本件員警攔停處 所並非合法設置酒測路段或管制站,原告並無停車接受稽查 之義務。況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迴轉道由西向東正常行駛至 臺北市士林區福華路東側口,並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所 述各項應受攔查要件,員警在無任何合理懷疑、未有具體危 險事實之情況下攔停,原告本無停車接受員警查驗身分及接 受酒測檢定之義務。且原告行動自由、私人活動、隱私權等 基本權利,不應以檢舉交通違規為名義過度侵害。且員警追 車行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若僅以「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等法規命令作執法依據,恐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 條之法律 保留原則不符。縱先前臺北市士林區福華路西側南向北不遵 方向行駛,至福華路西側165 巷口左轉迴轉道正常行駛,違 規行為已中止,員警應事後製單舉發而非追車攔查,員警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以逕行舉發方式,選 擇於道路上高速追逐迫使停車之方式以達攔停、查緝之目的 ,其手段與執行目的間並不相當,有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員警非法攔查,原告無受檢義務,自無須接 受酒測。況原告業已再三陳明願受酒測,員警舉發顯非事實 。又原告當場有說要接受酒測,員警未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條規定,伊有聲明異議,應做成紀錄並告知緣由。此外, 員警就不按遵行方向行駛部分,違規地點記載福華路157 號 ,然該處並無該門牌號碼,另原告有重型機車駕照,員警未 詳查仍舉發領有小型汽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之違規,可 見員警認事用法之草率,而本件違規地點應是臺北市○○區 ○○路000○0號,員警舉發違規地點記載162之1號,舉發地 點有誤。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本件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前揭時、地,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臺北市○○區○○路○○號邊)順行方向為北往南,惟系 爭機車行駛方向為南往北,舉發員警目視系爭機車不按遵行



之方向行駛違規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予以攔停。系爭 機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交通違規易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 ,經舉發員警依法攔查後,聞及駕駛人即原告身帶酒味,依 法詢問駕駛人有無飲酒等語,及勸導並告知接受酒測程序及 拒測之處罰規定。詎原告雖口頭稱願接受酒測,惟仍消極不 配合舉發員警施行酒測,依內政部警政署90年8 月23日(90 )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意旨,原告行為足以認定其確有消 極拒測之方式規避酒測,且原告拒絕於舉發通知單上簽名, 舉發員警遂現場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違規事實屬實。 本件舉發員警取締過程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內政部警 政署函頒「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執行,本案 全程均有錄影、錄音,過程中均有告知酒測時之相關權利及 拒絕接受酒測時各項法律效果。綜上,舉發機關依法製單舉 發,並無違誤。被告實難以原告前開情詞撤銷原處分。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 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 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 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 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 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 之檢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 4 項定有明文。故駕駛人依其他行政法規而有接受酒測之義 務時,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 駕駛人倘拒絕接受酒測,此時亦屬違反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
㈡又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 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三、要求駕駛人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 第3 款定有明文。再按「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 ,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 二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 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 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 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 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 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 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 ,始得加以處罰。」(司法院釋字第69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項第3款授權警員實施酒測 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 ,警員固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 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例如:駕駛人有明顯酒味、 所駕駛車輛搖晃等),縱駕駛人未有明顯違規行為,其發動 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實施酒測。是以,在駕駛人遭 警員依法攔停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駕駛人若仍執 意拒絕接受酒測,自應依法加以處罰。
㈢經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前揭時、地,拒絕接受酒測之檢 定等情,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09年7月30日北市警士分 交字第1093025489號函暨所附舉發員警答辯表、舉發通知單 暨採證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 測法律效果確認單、109年8月19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109303 3032號函、109 年9月2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1093040168號函 、109 年9月7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1093040548號函暨所附舉 發員警答辯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78-91、96-105 頁 )。
㈣原告雖主張:員警攔停處所並非合法設置酒測路段或管制站 ,亦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所述各項應受攔查要件,原告 無停車接受員警查驗身分及接受酒測檢定之義務;原告行動 自由不應以交通違規為名義之法律過度侵害,員警追車涉及 人民權利義務,若僅以法規命令為執法依據,恐與法律保留 原則不符,縱先前臺北市士林區福華路西側南向北不遵方向 行駛,至福華路西側165 巷口左轉迴轉道正常行駛,違規行 為已中止,員警應事後製單舉發而非追車攔查,員警所為其 手段與執行目的間並不相當,有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 項規定,員警非法攔查,原告無受檢義務,自無須接受酒測 等語。①惟按「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 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按「(第1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 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第2 項)前項稽查,查獲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一、當場舉發:違反本 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 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 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可 見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為交通勤務警察之職責,倘行為人 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得攔停當場舉發。經 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前揭時間,在臺北市士林區福華 路西側南向北,有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之違規事實,此有如附 件所示勘驗結果可證(「警:你先熄火。你可以跟我講一下 那邊單行道,為什麼你可以這樣騎過來嗎?原:(點頭)對 不起,對不起。」、「原:(對電話)還沒,還沒,我就逆 向行駛阿。對阿對阿,你有方便過來一下嗎?對,你說。」 、「原:剛剛我逆向行駛,但是我有喝酒,我喝一瓶啤酒」 、「原:在那邊,30公尺。我錯啦,我錯。剛好逆向。」、 「原:...對不起啦,我剛剛逆向。」,見本院卷第210、21 2 、217、219頁),並為原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10頁) ,員警見原告有違規行為,而上前攔停當場舉發,合於前揭 規定。②又依如附件所示勘驗結果:「警:(靠近原告聞到 酒氣,見擷取畫面6-1、6-2)你有喝酒喔?原:沒有。警: 那怎麼有酒味?原:沒有。」、「警:對。要酒測。我聞到 你身上有酒味。你戴口罩我還是聞的到。原:我有喝酒啦, 但是酒測值還好。」、「原:剛剛我逆向行駛,但是我有喝 酒,我喝一瓶啤酒」、「警:他只是攔下來,我有聞到有味 道。所以我就叫酒測器。因為我沒有拿口罩,我這樣聞就聞 的到了。」(見本院卷第211-212、217頁),可見員警於上 開攔查過程發現原告散發酒氣,依此客觀情狀,自已足以合 理懷疑原告可能係酒後騎乘系爭機車,原告之行為,業已對 公眾人車來往之安全造成危險,此不因員警非在其仍於駕駛 途中攔停舉發而有異,或有無發生實際危害而有所不同。是 員警要求原告接受酒測,符合前揭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要件,自屬適法有據。
㈤原告又主張:當時員警要求原告須接受酒測,原告回覆如有 需要願意接受酒測,然因原告血壓急遽升高身體不適,乃要 求員警通知原告配偶從住家攜帶藥品前來現場,待拿到降血 壓之中藥後交員警詳細檢視,詎員警控制原告雙手及行動不 讓原告用藥,原告說明該藥係其長期服用以降高血壓之藥物 ,高血壓如果憋氣可能導致腦溢血或血管病變,員警仍舉發 原告拒絕酒測,原告業已再三陳明願受酒測,員警舉發顯非 事實等語。然查,依如附件所示勘驗結果,員警並無控制原



告雙手及行動之情形(見本院卷第170-172 頁),且原告並 未向員警陳稱要拿降血壓藥物,僅稱為中藥(見本院卷第22 7 頁),原告所述內容,已難認屬實。況依如附件所示勘驗 結果,原告雖陳稱其願意接受酒測,然其後員警詢問原告是 否願意接受酒測及原告姓名,原告均回稱等一下等語(見本 院卷第214、216-217頁),待經過15分鐘後,員警詢問原告 姓名,請其漱口後接受酒測,原告仍稱不急、其太太馬上來 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19-222 頁),期間員警三次告以原告 消極不配合酒測也是拒絕接受酒測(見本院卷第220-221、2 26頁),原告仍未進行酒測,甚至陳稱要吃個東西,並與員 警爭執為何不能吃東西(見本院卷第227-233 頁),自當日 下午3時39分至員警製作舉發通知單之同日下午4時17分(見 本院卷第231 頁),已約38分鐘。員警於本件酒測過程,已 確認原告飲用酒類結束時間達15分鐘以上(合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之2 條之規定), 並告知酒測之規定及拒測之法律效果,然原告陸續以「等太 太來」、「吃東西」等為由,消極不配合接受酒測,與拒絕 酒測無異,原告此部分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㈥原告再主張:原告當場有說要接受酒測,員警未依警察職權 行使法第29條規定,伊有聲明異議,應做成紀錄並告知緣由 等語。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2項規定:「(第1 項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 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 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第2 項)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 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 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 作紀錄交付之。」。經查,原告雖陳稱同意接受酒測,然以 「等太太來」、「吃東西」等為由,消極不配合接受酒測,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員警認原告之異議無理由而繼續執行 ,並無違誤。又原告並未請求員警就其異議理由製作紀錄, 故原告主張其有異議,舉發警員未製作異議記錄,違反警察 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等語,容有誤會。
㈦至原告主張:員警就不按遵行方向行駛部分,違規地點記載 福華路157 號,然該處並無該門牌號碼,另原告有重型機車 駕照,員警未詳查仍舉發領有小型汽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 車之違規,可見員警認事用法之草率,而本件違規地點應是 臺北市○○區○○路000○0號,員警舉發違規地點記載162 之1 號,舉發地點有誤等語。然查,舉發通知單記載違規時 間、地點之目的,在於特定違規事實,以利裁罰公路主管機 關查明,及受舉發人之防禦,是違規地點之記載,應足以令



受舉發人及裁罰機關知悉何等特定時間、地點之違規行為。 經查,本件舉發通知單記載違規地點為「福華路162號之1」 ,參酌卷內採證光碟,並不影響特定違規行為同一性之認定 ,又原告消極不配合接受酒測,有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無從據以為對其有 利之認定。
㈧綜上,本件攔停及酒測程序合法,是原告於消極拒絕接受酒 測之時,即該當於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前段規定之構成要件。堪認原告於前揭時、地確有拒絕接受 酒測之違規事實。故舉發機關據以舉發及被告據以作成原處 分,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原告於前揭時、地,騎乘系爭機車,有「拒絕接 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 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 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 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附件(本件採證光碟勘驗結果):
㈠檔案名稱0000000.asf:
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上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5:



30:58(此為影像檔所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陰 ,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無聲音。系爭機車(如紅 色圓框所示)逆向行駛於臺北市士林區福華路由北往南車道 (見擷取畫面1 )。
於15:31:02,可看見系爭機車(如紅色圓框所示)持續逆 向行駛於臺北市士林區福華路由北往南車道,並右轉進入芝 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見擷取畫面2 )。 於15:31:06,可看見舉發員警騎乘巡邏警用機車(如紅色 圓框所示)啟動警示燈,行駛於臺北市士林區福華路由北往 南車道,於原告右轉進入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後 ,隨即左轉彎進入該迴轉道(見擷取畫面3 )。 ㈡檔案名稱2020_0719_153537_001.MP4: 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5: 35:37,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 ,無聲音。系爭機車(如紅色圓框所示)行駛於芝山捷運站 2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見擷取畫面4)。於15:35:44,可看 見系爭機車(如紅色圓框所示)行駛於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 前之迴轉道,至臺北市○○區○○路00000 號前路口,此時 舉發員警啟動喇叭、鳴笛要求原告停車接受稽查(見擷取畫 面5)。
於15:36:25,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將系爭機車 停妥後,站立於芝山捷運站2 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 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6 ),並有以下對話:警:(啟動喇叭、鳴警笛)來,靠邊。
原:(聽從員警指揮騎乘系爭機車靠邊)
警:你先熄火。你可以跟我講一下那邊單行道,為什麼你可以這 樣騎過來嗎?
原:(點頭)對不起,對不起。
警:你的證件,你車先停好。你的證件。
原:(不語)
警:你都沒有帶證件嗎?
原:沒有。
警:那沒關係,等一下。
原:對不起,阿Sir,我是臺北市警察局的…警:警察局怎麼樣?
原:我住在蘭雅派出所,你的轄區。
警:這跟那個沒有關係阿。
原:開單阿。
警:(靠近原告聞到酒氣,見擷取畫面6-1、6-2)你有喝酒喔?原:沒有。




警:那怎麼有酒味?
原:沒有。
警:你都沒有喝?那我叫人家送酒測器過來(啟動警用呼叫器) 。
警:(對警用呼叫器稱)你請人家送酒測器到芝山二號迴轉道這 邊。
原:社區阿,社區很熟啦。
警:這跟那個沒有關係。
原:(打電話對電話講)你現在人呢,你在公司嗎?…我在捷運 站芝山站這邊,…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你說什麼? ㈢檔案名稱2020_0719_154038_002.MP4: 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5: 40:43,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 ,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 站2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7 ),並有以下對話:
警:你的身份證字號。
原:你照相阿。
警:你的身份證字號。
原:等一下我再給你。
警:現在先講阿。我單子還沒按,身分證字號。原:忘記了。
警:你的大名
原:(不語)
警:你的大名
原:(不語,撥打電話)
警:你的大名
原:(對電話)還沒,還沒,我就逆向行駛阿。對阿對阿,你有 方便過來一下嗎?對,你說。
警:你的身分證字號。
原:等一下等一下。不要急啦,不要急。
警:你先報你身分證字號,我又還沒有按。
原:等一下等一下。
警:你先報你身分證字號。
原:等一下等一下。
警:(其他員警送酒測器來)你要等什麼,身分證字號。原:等一下啦。你帶我到蘭雅派出所。
警:不用帶派出所這邊處理就好了。
原:你要酒測嗎?
警:對。要酒測。我聞到你身上有酒味。你戴口罩我還是聞的到




原:我有喝酒啦,但是酒測值還好。
警二:我知道,我們直接處理。
警:身分證多少先報一下。
原:我不知道。
警:你身分證字號?你的大名
警二:簡單處理啦,不要這樣子。不要這樣子浪費時間。警:你的大名
原:對,…,我老臺北市的刑事組長。
警二:車子是你的嗎?
警:不是(原告)。
原:車子是我太太的名下。
警:那你的名字?
原:剛剛我逆向行駛,但是我有喝酒,我喝一瓶啤酒。但是要酒 測也是要15分鐘以後,沒問題啦。
警:沒關係啦,那你報你的名字。
原:我以前是臺北市的刑事組長,…,真的啦,我不騙你啦。警二:我們就簡單處理,因為這邊人多,我們就簡單處理好。原:對對對,我們在15分鐘再給我酒測。
警二:(指警)那你現在先跟他告知那個拒測確認單。(指原告 )你有沒有證件。
原:我沒有帶。
警三:那你念身分證字號給我好不好?
原:我忘記了。
警三:忘記了?那你名字知道嗎?
原:等一下再說好不好。
警三:現在說好不好,因為我們現在先盤…。
警:阿你不是要等15分鐘,先報阿。
原:好好好(揮手)。
警二:(指警)你這個不是可以先講嗎?
警:可以阿。
原:現在幾點了,15點39分。15分鐘再給我酒測,看有沒有超標 ,對不對。
警二:(指警)先跟他講一下。
警:這邊跟你講一下飲酒結束…
原:(揮手)趕快寫趕快寫。
警二:在跟你講權利。
警:沒關係,等一下就給你勾已滿15分鐘,你說要等15分鐘,我 就給你等15分鐘。
原:對。




警三:還是要我們給你漱口,你直接測?
原:等一下。我漱口一下再測。
警:阿你現在是要漱口直接測,還是?
警三:我們先給你漱口好不好?可以嗎?
原:等一下。15分鐘啦(揮手)。
㈣檔案名稱2020_0719_154538_003.MP4: 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5: 45:38,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 ,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 站2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8 ),並有以下對話:
原:15分鐘以後阿。
警:有阿,39分,我剛剛就已經在錄了喔,他們來之前我都不算喔,就你講的39分開始。
原:對對對(揮手)
警:那麻煩你報身分證、你的名字。
原:我們到派出所。
警:我們沒有要到派出所,這邊立即檢測。
警二:我們在這邊做一做啦,先生。
原:阿,真是的。…我在這邊當組長的時候,他是我的老部屬啦 …都學弟啦。
警:我們還是要。
原:等一下還是要測嗎,對不對。
警:對對對,阿你先報名子。
警二:車子不是他的嗎?
警:不是,是他太太。
原:太太名下。
警:那你報你的名字,好不好。
原:(指系爭機車)周雪娥
警:不是,我是說你的名字。
警二:大哥,我們單純一點。
原:不要大哥啦。
警二:你幫我,我幫你,喔,學長
原:不要學長啦。
警:我跟你說0.15-0.24…
原:我們按照規定處理。
警:0.15我們開單告發,就像你逆向,給你開單。警三:你願意接受酒測嗎?
原:要啦,等一下啦。
警:那沒關係,我先跟你講,0.15到0.24,這個像你剛剛違規,



開單告發,車子會扣回去。0.25這個公共危險,要回去做筆 錄。
原:沒錯(點頭)。
警:拒測部分我先念給你聽,現在跟你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拒測法律效果…
原:(揮手)勾好啦,我知道。
警:第4 項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該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 領。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第5 項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 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均應當場移置保 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5 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原:(揮手)我瞭解。
警:這是拒測部分,沒有問題,你先幫我在這個拒測這邊簽名, 上面那個時間我還沒跟你…
原:我怎麼要拒測呢?15分鐘以後,我接受酒測。警:這是跟你講拒測的權益。
原:我接受酒測。
警:對阿。阿這個是告知效果。
原:好啦,趕快寫。
警:寫完了,要麻煩你簽名。
原:你沒有寫阿。
警:這個寫了阿,寫在上面的。
原:都沒有寫阿。
警:阿這個還沒阿,你上面還沒阿。
原:我瞭解啦,我瞭解。
警二:我跟你說這是程序啦…
原:我知道。
警二:在執行酒測之前,我們必須告知你拒測的法律效果。原:我不是要拒測啦。我不是要拒測啦。15分鐘以後。警:這個拒測,效果這邊跟你講了,麻煩你在簽名,代表你知道 我們這個效果。
原:好啦,我知道啦。我也是老警察。到派出所啦。警:沒有要到派出所啦,這邊處理。
警三:你要不要這邊先處理。
警:效果這邊先簽名。
原:還沒15分鐘。現在才3分鐘而已。
警三:4分鐘了。
原:4 分鐘3 分鐘一樣,我不會拒測。我一定會測,因為我只有



喝啤酒而已。我也相信還好。
警二:那我們就在這邊等一下。
原:慢慢來啦,慢慢來。
警:那你先報你的名字好不好。
警三:我們先把身分證先寫好。比較不會造成…。原:不會啦不會。
警:你的大名
原:等一下啦。
警:你的大名先報一下。
原:等一下啦。我知道我的…
警:阿你的名字阿?
原:(打電話)等一下啦,不要急。(對電話說)有一個事情要 拜託你啦,房間那個桌上,…
㈤檔案名稱2020_0719_155038_004.MP4: 錄影畫面一開始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20年7 月19日15: 50:48,可看見當時天氣陰,柏油路面濕潤,日間光線充足 ,有聲音,可看見原告(如紅色圓框所示)站立於芝山捷運 站2號出口前之迴轉道路旁接受舉發員警稽查(見擷取畫面9 ),並有以下對話:
原:(對電話說)芝山捷運站…(另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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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