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45號
SLDV,110,除,45,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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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興 
代 理 人 鍾振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38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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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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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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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商業銀行新湖分│第一商業銀行│台灣肥料股份有限│18,900元 │EH3440922 │109年7月15日│
│ │行本行支票專戶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 │ │ │
│ │王政達新湖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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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