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陳敬諒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蔡宜庭律師
被 告 陳世和
陳世平
陳銘汰
陳銘烜
陳正成
陳建瑋
陳建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 告 游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8 萬4,09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6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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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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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面積 │ 起訴時 │原 告│ 權利價值 │計算式(單位:新臺幣): │
│ │ 地 號 ├────┤ 公告現值 │應有部分├────────┤面積(㎡)×起訴時公告現值(元/ ㎡)×│
│號│ │平方公尺│ │ │(單位:新臺幣)│權利範圍=權利價值(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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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八里區楓林段│531.84 │8,800元/㎡│168/360 │218 萬4,090元 │531.84×8,800 ×168/360 =218 萬4,090 │
│ │1587地號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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