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4號
SLDV,110,消債更,4,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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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債 務 人 簡珮君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6條第3 款各有明文。又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⒉提出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現值金額證明(如估價單 )。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自108 年1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 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⒌提出自108 年1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 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簡真益魏雪里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應說明其等目前有無 工作,及提出收入證明影本。又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 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 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 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⒐提出應受扶養人簡真益魏雪里之另一扶養義務人簡俊瑋之收 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簡俊瑋實際支出之 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⒑說明債務人究有無扶養簡堂元。如有,應具體表明每月支付之 扶養費數額,並提出應受扶養人簡堂元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 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說明其 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 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⒒債務人居住在臺北市,參酌臺北市109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2 倍為2 萬0,406 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 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 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2 萬2,426 元(不含勞健保費), 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 ,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 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⒓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 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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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