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余品樂
謝仁俐之胎兒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余家榮
謝仁俐
聲 請 人 黃歆甯
黃聖凱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巾安
黃立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 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林陳月霞於民國109 年10月11日 死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 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余品樂、謝仁俐之胎兒、黃歆甯、黃聖凱均為 被繼承人林陳月霞之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在卷可稽。被繼承人林陳月霞死亡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 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林佑勳、林正杰、林素 卿、林麗菊、林麗珠、林麗卿、林歆穎、林亞黎、余家榮、 余秀姿、王巾安、方曣涎、陳佳妤、陳意凱等人雖已聲明拋 棄繼承,其中林佑勳部分,業經本院110 年度司繼字第95號 案件准予備查在案,惟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仍有孫子 女王威智、鄭文忠、林文馨等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換言之, 被繼承人林陳月霞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王威智、鄭文忠、林 文馨,聲請人余品樂、謝仁俐之胎兒、黃歆甯、黃聖凱等尚
無繼承權存在,自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等 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