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76號
SLDV,110,司繼,176,2021022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郭祐作 

      郭妤如 

      郭孟澄 


法定代理人 楊琇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 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郭祐作郭妤如郭孟澄等主張被繼承人郭煥章 於民國109 年12月16日死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 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 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郭祐作郭妤如郭孟澄分別為被繼承人郭煥 章之孫子女、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 稽。被繼承人郭煥章死亡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 即被繼承人之子女郭昌誠雖已聲明拋棄繼承,惟仍有郭昌岳郭昌文郭昌瑛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郭 煥章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郭昌岳郭昌文郭昌瑛等人,聲 請人郭祐作郭妤如郭孟澄尚無繼承權存在,自無從為拋 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等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