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41號
SLDV,110,司拍,41,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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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丁啟峰 


相 對 人 陳棟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70萬元,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設定7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109年9月11日,經 109年6月10日登記在案。因債務人屆期未為給付,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務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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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