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11號
SLDV,110,司促,811,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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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兩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兩全於94年8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9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5,859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180元整、消費款64,269元整、預借現金8,000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710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2,269元自110年1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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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