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61號
SLDV,110,司促,2361,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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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永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843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 計算之利息,
  暨自96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2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
  息至96年11月2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1,843
  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七條
  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明細.明細.帳務.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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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