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楊焴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絲田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968,510 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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