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63號
SLDV,110,司促,2263,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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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楊焴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絲田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968,510 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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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絲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