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09號
SLDV,110,司促,2109,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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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生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195元,及其中新臺幣17,9
  94元,自民國95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
  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
  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
  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
  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四)、聲請人請求若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有辨別
  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代為收受,請求郵務機關遂以
  寄存送達方式,將系爭支付命令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為寄存送達之。
  釋明文件:申請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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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