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94號
SLDV,110,司促,1994,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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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蕊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1,920 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0,539 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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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