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70號
SLDV,110,司促,1970,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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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楷何即楊榮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8,364 元,及自民國95年2
  月1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5,070 元,及其中新臺幣57
  ,603元,自民國109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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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