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楷何即楊榮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8,364 元,及自民國95年2
月18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5,070 元,及其中新臺幣57
,603元,自民國109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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