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4,548 元,及其中新臺幣12
1,764 元,自民國110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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