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兩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7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9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1904 │ │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兩全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0年1月17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71904元整(約定條款第6
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
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3614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
項)。(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帳務
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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