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大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1,150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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