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允成即心心洗衣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7,706 元,及自民國109 年
11月26日起至民國110 年3 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3 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12月27日起
至民國110 年3 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 計算之違
約金,暨自民國110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27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0.284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0 年6 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69 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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