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91號
SLDV,110,司促,1791,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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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允成即心心洗衣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7,706 元,及自民國109 年
  11月26日起至民國110 年3 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3 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12月27日起
  至民國110 年3 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 計算之違
  約金,暨自民國110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27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0.284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0 年6 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69 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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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