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40號
SLDV,110,司促,1740,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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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慶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並無同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準用。二、查本件債務人公司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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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