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57號
SLDV,110,司促,1657,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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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全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0,9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65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全德  │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09年1│年息7.62%   │
│  │620900│     │1月10日起  │2月0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9.144%  │
│  │   │     │2月10日起  │9月09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7.62%   │
│  │   │     │9月10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全德於108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
  臺幣7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3月1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
  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6.82%
  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2
  4年06月1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
  效,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並約定債務人遲
  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
  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
  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11月10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
  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
  次償還如上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放款
  往來明細乙份、利率調整變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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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