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02號
SLDV,110,司促,1002,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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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躍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明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廖燕雪
一、債務人許躍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57,155 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許躍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許明賢許廖燕雪連帶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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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