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躍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明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廖燕雪
一、債務人許躍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57,155 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許躍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許明賢、許廖燕雪連帶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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