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68號
SLDV,109,重訴,168,2021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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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抗 告 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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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