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抗 告 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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