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9年度,8號
SLDV,109,重勞訴,8,2021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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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孫振宇 
被上訴人  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 條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及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變更或廢棄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 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及以書狀表明上 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於110 年1 月15日送達上 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 訴聲明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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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