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8號原 告 簡文隆 訴訟代理人 顏紘頤律師 葉承鑫律師被 告 簡平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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