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9號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翁崇翔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 被 告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訴訟代理人 李維倫 謝志銘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追加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3 月1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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