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烱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德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肆仟陸佰陸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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