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68號
SLDV,109,訴,2168,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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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8號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被   告 盛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1萬289 元,嗣於審理中擴張請求金額為190 萬7,78
9 元(見本院卷第254 頁民事訴之變更追加聲請狀),是本件應
徵裁判費1 萬9,909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20元外,
尚應補繳9,889 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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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