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80號
SLDV,109,訴,2080,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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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 信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正仁 
被上訴人  延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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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延昌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