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 信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正仁
被上訴人 延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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