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1號原 告 費菲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李增胤律師 柯晨晧律師被 告 蔡漢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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