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11號
SLDV,109,訴,1411,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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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1號
原   告 費菲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李增胤律師
      柯晨晧律師
被   告 蔡漢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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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