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96號
SLDV,109,訴,1296,2021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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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6號
上 訴 人 王吉成 
      王麗貞 
      王建富 
      王麗娜 
被 上訴人 陳燕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
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10年2月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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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