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74號
SLDV,109,補,974,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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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蕭筠臻 
被   告 鄒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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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