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鴻凱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妹
被 告 濰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859,502 元,應繳裁判費29,31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尚應補繳28,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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