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輔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鄭巧伶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
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鄭巧伶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簽名。
㈡被繼承人鄭春生之遺產清冊、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㈢繼承人鄭富銘、鄭淵仁、鄭巧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
㈣遺產分割協議書(需不影響受輔助宣告人鄭景元之應繼分
)。
㈤請陳明關係人林麗珍與受輔助宣告人鄭景元之關係及其適
任特別代理人之理由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