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輔宣字,109年度,5號
SLDV,109,司輔宣,5,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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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輔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鄭巧伶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
  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鄭巧伶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簽名。
  ㈡被繼承人鄭春生之遺產清冊、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㈢繼承人鄭富銘鄭淵仁鄭巧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
  ㈣遺產分割協議書(需不影響受輔助宣告人鄭景元之應繼分
   )。
  ㈤請陳明關係人林麗珍與受輔助宣告人鄭景元之關係及其適
   任特別代理人之理由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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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