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470號
SLDV,109,司聲,470,202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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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盧科維 
相 對 人 李麗卿 
      李美麗 
      黃全發 
      黃全興 
      黃全福 
      黃宗藝 
      黃順璧 
      黃順源 
      黃慧君 
      黃順昌 
      黃順和 
      黃素娥 
      黃素華 
      黃文棟 
      黃顯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黃順壁」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黃順璧」。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盧科維住所地址「臺北市○○區○○街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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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