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38號
SLDV,109,司拍,438,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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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張麗華 
相 對 人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請求權之清償責任,設 定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9 年11月9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開立支票向伊借款 2,004 萬元、2,000 萬元,詎相對人於逾期未依約還款而遭 退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 ,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 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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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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