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宬紘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吳宬紘」更正為 「趙仕城」,惟本院民國109 年12月29日拍賣抵押物裁定, 係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相對人欄姓名作成,裁定內容並無 前揭規定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之,聲請人聲請更正,依法不 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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