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
債 務 人 蘇美菊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 字第25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 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每月有薪資、身心障礙、 低收入戶補助等固定收入每月3 萬4,650 元,亦有債務人提 出存簿明細等資料在卷足憑(見本院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253 號卷,第103 至111 、137 至143 頁)。再觀諸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 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 償新臺幣(下同)1 萬0,600 元,總清償金額76萬3,200 元 ,清償成數為41.72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 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所得外,尚有 機車1 輛及新光人壽保單之財產,機車價值約4 萬3,750 元 ,保單價值4 萬4,829 元,共計8 萬8,579 元,未高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76萬3,200 元,債務人復願全
額提出平攤72期每月清償1,231 元,以履行更生方案,以增 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 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71萬2,309 元,扣除必要支出63萬 4,436 元後之餘額7 萬7,873 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陳報勞健保費781 元,每月個人必要 支出2 萬0,406 元,個人支出未超過臺北市110 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 倍之2 萬1,202 元,加計母親扶養費 3,082 元(見本院准予開始更生裁定第3 頁),共計支出2 萬4,269 元,核以上開最低生活標準,堪認債務人已撙節支 出。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 入3 萬4,65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1 萬0,381 元 ,已將其中逾9 成(計算式:(3 萬4,650 -2 萬4,269 ) )×0.9 +1,231 =10,574)之10,600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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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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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182萬9,526元。 │
│3.清償總金額:76萬3,200元。 │
│4.總清償比例:4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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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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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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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87,516 │ 50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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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34,683 │ 201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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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39,626 │ 23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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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376,828 │ 2,18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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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91,737 │ 531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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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星展( 台灣) 商業│ 105,381 │ 611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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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95,134 │ 55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花旗(台灣)商業│ 38,158 │ 221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9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58,511 │ 339 │
│ │有限公司 │ │ │
├──┼────────┼────────┼───────────────┤
│10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41,249 │ 23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5,342 │ 43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33,008 │ 2,50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10,340 │ 60 │
│ │有限公司 │ │ │
├──┼────────┼────────┼───────────────┤
│14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 2,351 │ 1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61,644 │ 937 │
│ │有限公司 │ │ │
├──┼────────┼────────┼───────────────┤
│16 │滙豐(台灣)商業│ 178,018 │ 1,031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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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1,829,526 │ 1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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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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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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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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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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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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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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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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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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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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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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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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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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