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周之杰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嘉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周之杰不服本
院民國109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經查: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部分,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3,2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