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86號
SLDV,105,簡上,186,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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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王澄觀(即洪柏強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樵律師
      趙子翔律師
上 訴 人 王淑嫃(即洪柏強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宇辰(即洪柏強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葉淑豊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涂序光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維律師
      蔡佳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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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