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5號
SLDM,110,單聲沒,15,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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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振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109 年度調偵字第127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裝飾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振昌涉嫌妨害自由案件,業經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調偵字第1276號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裝飾刀1 把,為被告 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業具被告供陳在卷,爰依法聲 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 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 年度調偵字第127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 揭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而扣案裝飾刀1 把,係被告所有,供該案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109 年度偵字第15427 號卷第9 頁);此外,並有裝飾刀1 把扣案為憑,並有台北市政府警 察局內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109 年度偵字 第15427 號卷第41、42頁)等在卷可參,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 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庭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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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