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728號
SLDM,109,易,728,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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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佩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109年度偵緝字第82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侵占遺失物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佩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 認本件關於侵占遺失物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 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則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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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