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64號
SLDM,109,審附民,64,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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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aka Ruan等(詳如附件)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原   告 一太事務機器行
代 表 人 孫子成
送達代收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原   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美國)



原   告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審自字第4 號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
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各編號「應補正事項」欄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 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及 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 0 條前段、第491 條第1 款、第492 條分別定有明文。換言



之,附帶民事訴訟中關於訴狀記載內容、當事人能力及訴訟 能力,均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 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 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亦分別規定甚明。另依民事訴訟法 第40條第1 項、第3 項,民法總則施行法第2 條及第12條之 規定,外國法人以經認許者為限,有權利能力,而取得於我 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若外國法人未經認許成 立,須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始得以非法人團體名義在訴訟 法上享有當事人能力。再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此亦分別經為民事訴訟法 第121 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謝諒獲等固對於被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 查:
㈠本件原告aka Ruan等(詳如附件)、一太事務機器行、新加 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一心稅務 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於起訴狀均記載其營業所或事務所設立 於外國,惟因起訴狀內並未附具足以證明該公司、事務所等 係依各該國法令合法設立登記、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即為書 狀所載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一心稅務專利法律 師事務所是否曾經法務部許可並加入國內律師公會等之合法 有效證明文件,自應命原告補正。
㈡另參諸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⒈原告等雖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臚列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被 告,然並未提出該等被告是否經我國認許之經濟部證明文件 ,或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營業所地址之證明 文件,亦未提出各該被告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 證明文件,以證明該等被告具有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 。是原告所列此等被告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其營業處所何 在及合法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是否確如原告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等節,即有未明之處,尚難認已符合前開民事訴 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亦應命原告補正。 ⒉另參諸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被告,均 未據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載明渠等之住所或居所,



另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被告,則僅記載「Robert」、「司法 事務官之男子」、「現任管理員」、「前年輕管理員」、「 前誤收陳安正寄給原告袁靜如之存證信函之人」或「將補提 」等內容,並未具體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等資料。 是認原告等就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列如附表一編號4 至5 所示被告之記載有所欠缺,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2 項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款之法定要件,亦應命原告補正。
㈢又原告等雖就被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於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中,並未陳明前開所指被告等人 各該犯罪之時間、地點或具體行為態樣為何,復無陳明原告 等所指摘被告等人犯罪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起訴請求 之損害賠償事件有何關聯,且就原告等係因附表一所示被告 分別為何等犯罪而為受損害之人,依據何等法律關係,請求 回復如何之損害等節,亦均無任何相關記載,顯難認原告之 訴狀已有具體載明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原告所 依據之基礎事實及民事法律關係或請求權基礎為何),自不 符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起訴狀應表明「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法定程式。
㈣綜上所述,因認本件原告等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有 所欠缺,或認所列當事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 力之規定未明,而與法定程式有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492 條第2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正如附表一各編號「應補 正事項」欄所列事項,以資憑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 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 款、第49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附表一: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按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原告應提出記│
│ │載全部被告(含法定代理人)之完整姓名、│
│ │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並按同法第119 條第│
│ │1 項規定,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 │本。 │
├──┼───────────────────┤
│2 │原告aka Ruan等(詳如附件)、一太事務機│
│ │器行、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謝謝國際│
│ │聯合律師事務所、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
│ │所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應含組織型態、國│
│ │籍、設立登記資料、主事務所地址等,以及│
│ │包含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等足以辨識│
│ │個人相關證明文件。 │
│ │ │
├──┼───────────────────┤
│3 │「"Lewis D'amato Brisbois &Bisgaard , │
│ │aka Lewis Brisbois Bisgaard&Smith" │
│ │legalrespresentative ,Robert F . Lewis│
│ │」、「Norton Rose Fulbright Peter │
│ │Martyr ,Global Chief Executive Kenneth│
│ │L .Stewart ,Global Chair」、「臺灣銀行│
│ │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經濟部智慧│
│ │財產局」具有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真正營│
│ │業所及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之證明│
│ │文件;若為外國公司,應提出其依外國法所│
│ │由設立之證明文件。 │
├──┼───────────────────┤
│ │陳駿璧、李寶堂、梁玉芬、鄭純惠、鄭玉山│
│4 │、陳克明、陳彥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定│
│ │代理人洪兆隆、臺灣高等法院法代理人石木│
│ │欽、陳麗芬、李昆曄、陳心婷等、黃國益、│
│ │高明德、邱璿如、葉麗霞、蔡國在、范擷齡│
│ │、黃建隆、何佩娟、陳宗鎮、陳月雯、盧文│
│ │祥、林淑貞黃莉雲、黃莉莉、施月燿、李│
│ │佳芳、黃欣怡、王本源、侯美滿、黃珮禎、│
│ │絲鈺雲、黃雯惠、蘇瑞華、吳光釗、陳麗玲│
│ │、陶亞琴、王聖惠、傅中樂、呂淑玲、匡偉│




│ │、方彬彬、林玉珮卯、丁蓓蓓陳婷玉、潘│
│ │進柳、鄭威莉、周舒雁、曾部倫、李慈慧、│
│ │湯美玉、陳雅玲、曾錦昌平、鄭威莉、蔡政│
│ │哲、劉勝吉、王幸華、吳燁山、鄭佾瑩、李│
│ │麗玲、陳芃宇、靜女、陳章榮、王仁貴、│
│ │詹文馨、簡清忠、吳惠郁、葉勝利、邱瑞祥│
│ │、陳玉完之配偶、黃義豐、黃國忠、徐明鈺│
│ │、鄧仁誠、薛中興、宇霞、賴淑美、陳家│
│ │淳、張宇葭、陳蒨儀、李莉苓、林佑珊、沈│
│ │佳宜、林春玲、劉台安、江春瑩、張文毓、│
│ │張志全、余芝穎、林火炎、蔡惠姬、黃明發│
│ │、邱蓮華、湯千慧、吳俊龍、林振芳、藍家│
│ │偉、賴淑芬、吳佳薇、湯雅清、溫祖明、林│
│ │勇如、邱瓊瑩林幸怡華瓊、鍾虎君、│
│ │解怡蕙、張少威、卓育璇、涂承嗣、李明益│
│ │、游士珺吳承學、賴彥魁、連士綱、許瑞│
│ │東、陳財旺、葉靜芳、沈伯麟、楊仁壽、陳│
│ │祖德、甘添貴、黃國昌、阮慶文、吳闖、葉│
│ │順利、陳俊卿、劉志鵬、蔡鴻杰、陳運財、│
│ │黃丁風黃正彥、李家慶、魏早炳、李林盛│
│ │、林德昇、劉連煜、高思博、吳光陸、吳漢│
│ │成、何賴傑、林國明、李建忠、林坤賢、蘇│
│ │俊誠、蔡清祥、何邦超、李茂生、林武順、│
│ │蔡碧仲、江世明、陳美穗、李百峰、李汝婷│
│ │、吳志光、陳中堅、陳峯古、李玲玲、羅秉│
│ │成、熊治璿、蔡明誠、黃勇雄陳世寬、林│
│ │秋琴、李震山、蔡清遊、范立達、耿懿芝、│
│ │劉積瑄、周泰德、黃愛真、柯姿佐、林庚楝│
│ │、林怡伸林玉惠、解怡蕙、林庚棟、章曉│
│ │文、雷淑雯、湯千慧、文宗倩、余銘軒、楊│
│ │皓清、楊坤樵、葉藍鸚、羅立德、楊雅清、│
│ │遲中慧、趙功恆、江振義、王炳梁、黃惠敏│
│ │、郭豫珍、高玉舜、李幼妃、劉興浪、林明│
│ │俊、潘長生、沈君玲、崔玲琦、吳炳桂、梁│
│ │耀鑌、劉方慈、劉方慈、彭政璋、談虎、陳│
│ │邦豪、陳忠行、陳晴教、競文、張谷輔、│
│ │陳金圍、蘭、周美雲、黃金富、黃嘉烈、│
│ │黃麟倫、黃書苑、許增男、黃騰耀、洪文慧
│ │、郭登富、郭松濤、林玉佩、李瓊蔭、李春│
│ │地、劉清景、李英勇李昆霖林曉芳、連│




│ │正義、蘇芹英、蔡芳齡、曾錦昌、蔡翁金針│
│ │、王淇梓、吳青蓉、汪漢卿、楊碧惠、楊豐│
│ │卿、楊曉邦、游婷麟、梁宏哲、莊明彰、周│
│ │煙平、江澤、林恆吉、陳國文、許宗和、│
│ │林銓正、潘翠雪、孫惠琳、宋祺、蔡光治、│
│ │蔡長溪、吳鴻章、王敏慧楊貴志、楊照男│
│ │、陳明光、陳吉穗、王金聰、陳倩儀、郭美│
│ │杏、郭佑珊、林春鈴、藍宗偉、蕭清清、翁│
│ │振丁、文家倩、顏莉妹、林明龍、徐千惠、│
│ │葉力旗、游麗鈴許辰舟、洪舜帆、藍雅清
│ │、王士佩、楊承翰、曹哲寧、楊瀚濤、陳世│
│ │源、曾宜健、簡仁駿、黃雅芳之住居所,並│
│ │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足│
│ │以辨識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
│5 │ 「負責總務及其他事宜者」、「法警偽證 │
│ │ 」、「另一位女檢」、「黃豐澤之配偶」 │
│ │ 、「呂淑玲之配偶」、「陳麗芬之配偶」 │
│ │ 、「賴錦華之配偶」、「陳秀貞之配偶」 │
│ │ 、「曾部倫之配偶」、「彭紹芬之配偶」 │
│ │ 、「曾德水之配偶」、「許文章之配偶」 │
│ │ 、「吳麗惠之配偶」、「鄭傑夫之配偶」 │
│ │ 、「陳玉完之配偶」、「陳重瑜之配偶」 │
│ │、「廖紋妤之配偶」、「吳承學之配偶」、│
│ │「北檢101 偵續191 號霜股檢察官」、「 │
│ │104 他1628承審檢察官」、「某承審檢察事│
│ │務官」、「其他洩密之人」、「最高檢天股│
│ │檢察官」、「103 年度司聲字第446 號事謙│
│ │股司法事務官」、「板地99年度司聲字地 │
│ │171 號倫良股事法事務官」、「前曾辦並對│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並其親、│
│ │友、客戶為不利之裁判之全部司法及檢察事│
│ │務官,檢察官、法官及官員、美國律師、助│
│ │理、秘書、Clerks(例外:附件戊戊所列之│
│ │例外優秀司法及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
│ │及官員)」、學股法官、「Eric Nelson │
│ │Lindquist 」、「Robert」、「 │
│ │Fulbright&Jaworski」、「Patrice E │
│ │.McEiroy」、「Catherine Denari Purcell│
│ │」、「Lawrence C .Yee 」、「Richard J │




│ │.Zanassi」、「Rachel Grunberg 」、「 │
│ │Michael W . Farrell 」、「John A . │
│ │Terry 」、「Vanessa Ruiz」、「Eric T .│
│ │Washington」、「Michael S .Frisch 」、│
│ │「Lenonard H .Becker」、「Michael Daly│
│ │Hawkins 」、「MarshaS . │
│ │Berzon」、「Andrew D . Hurwitz」、「 │
│ │Timothy M .Tymkovich」、「Paul J . │
│ │Kelly ,Jr . 」、「Gregory A .Phillips │
│ │」、「Timothy Belcher Dyk 」、「 │
│ │Jimmine V .Reyna」、「ToddMichael │
│ │Hughes」、「Dale S . fischer」、「 │
│ │Karen .L .Sevenson」、「被告25至300 將│
│ │補提」、「被告520 -600將補提」、「被告│
│ │11B 」、「被告11i 」、「被告11V 」之完│
│ │整姓名、住居所,如為外國人則補正其護照│
│ │號碼,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 │略)等足以辨識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 │ │
├──┼───────────────────┤
│6 │ 本件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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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