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384號
SLDM,109,審附民,384,2021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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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84號
原   告 潘皞皞
被   告 林振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11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6
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11339 號詐欺等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1139號詐欺等案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本院109 年 度審簡字第11339 號詐欺等案件」之記載,顯係本裁定理由 欄所載內容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 首揭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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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